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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家解读 >> 质监局资质类 >>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级别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级别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各个级别的试安装项目进行安装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许可范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组完成对安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过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相应的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  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没有相应类别、级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换证申请时,安装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二)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持证期间的业绩清单。


第二十三条  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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