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