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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动态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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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与职业全面打通

人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 员级职称--技术员

  • 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 中级职称--工程师

  •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改进评价方式:

  •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 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 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 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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