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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家解读 >> 质监局资质类 >>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G)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J);


(六)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H)和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K);


(七)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1:制造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


(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分包;


(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注明(1)~(3)信息。


注2:安装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


(1)办公场所、仓库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2)声明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第二十六条  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提交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全部资料,其中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一式三份。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许可范围的;


(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被发现的;


(五)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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