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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家解读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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