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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发改委发文明确
这些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发改委发文明确
来源:
作者:
山西中智
发布时间:
2020-11-17
8263
次浏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770号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
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也就是说,此处的“等”字含义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举未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勘察、设计、监理,不包括其他。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等”字的含义有所误解,认为属于列举未完,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造价、审计等咨询项目也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770号文明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勘察、设计、监理三者,而不包括其他服务项目。
同理,由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此处的“等”字同样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举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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